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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分公司合同、發票、資金流和業務不一致,有啥風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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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admin
時間:
2024-5-31 19:11
標題:
总分公司合同、發票、資金流和業務不一致,有啥風险?
案例:A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软件公司,拟在廣州建立分公司,分公司仅放置几名贩賣职員賣力产物贩賣,財政职員存在如下疑難:
1.分公司的贩賣合同可否由总公司同一签定,并由总公司開票和收款?分公司持久不開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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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發票、不缴纳增值税是不是有税務危害?
2.分公司的采購合同可否由总公司同一签定,并由总公司获得發票和付款,然後經由過程内部資产划拨给分公司?
1.分公司能否
除腳臭方法
,對外签定合同
按照划定,分公司以本身的名义從事民事勾當,依法設立并领取業務执照的分公司,可以以本身的名义對外签定合同,發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當;也能够先以分公司辦理的財富承當,不足以承當的,由总公司承當。
2.贩賣营業的税務處置
按照划定,分公司贩賣商品、供给辦事,應由分公司作為開票方、收款方和合同签訂方。总公司代為签约和開票,與真實買賣不符,存在被認定為虚開的危害。同时,分公司存在被認定為少列收入、需补缴增值税及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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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纳金的危害。
3.采購营業的
運彩場中
,税務處置
按照划定,分公司采購商品、接管劳務,應由分公司作為受票方、付款方和合同签訂方。总公司代為签约和付款,與真實買賣不符,属于不合适划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財政報销凭證,存在没法抵扣進项税額和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危害。
总结:谁收付款不首要、谁签合同不首要,必定要确保發票開對了!開票方、受票方之間必定存在真實買賣。
第一種:注册新公司
在园區設立新公司,自力運营,营業所缴纳的所有税收均可以享遭到税收搀扶 。
特色:新公司建立進程中不影响原营業板块正常谋划
第二種:設立分公司自力核算
企業在园區設立分公司,申请自力核算,便可自立開票,享受园區財務嘉奖。
特色:
分公司無需注册本錢,企業仅需供给相干資料便可打點
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資历,但可自力對外承接营業
分公司可自立選擇所得税汇算地
分公司開具的每张票都可享受园區的財務嘉奖
合用于:
必要沿用总公司天資的企業
必要利用总公司字号招牌的企業
第三種:总體迁徙(變動注册地點)
在公司名称,谋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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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范畴,谋划模式稳定的前提下,企業仅将注册地變動至园區,即最大范畴享受政策,但触及到清税,比力贫苦。
特色:迁徙進程中,不影响企業正常营業拓展和開票。
增值税:搀扶處所保存40%的30%-80%
企業所得税:搀扶處所保存32%的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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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%-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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